用本品治疗的病人,不论在治疗期间或疗后,必须经常观察骨髓遏制情况。因为剂量限制性的骨髓遏制是用本品治疗所致的最显著毒性。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mm3 或一定中性细胞计数低于500/mm3时,应中止治疗,直到血细胞恢复。
出现过敏反应时,应停止用药。
严重肝、肾功能障碍时慎用。
与其它化疗药合用时,需注意骨髓遏制的叠加作用。
血液系统:骨髓遏制是剂量相关和剂量遏制性,粒细胞在开始用药后7-14天降至最低点,血小板在9-16天降至最低点,通常在停药后20天,骨髓完全恢复,无蓄积毒性的报道,与其它缓肿瘤药联合治疗罕有急性白血病(有白前阶段或没有白前阶段)的报道。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是最主要的消化道毒性,通常是轻、中度。约有1%的病人需中断治疗,一般给予常规止吐药可控制。
过敏反应:口服后有1%的病人发生过敏样反应。如:寒战、发热、心动过速、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和/或低血压。给予升压药、糖皮质激素,抗组织胺药和适当扩容治疗后,可以迅速控制。然而这种反应可能是致命的:高血压和脸红也有报道。
有时,上述反应同时伴有脸、舌肿胀、咳嗽、腹泻、紫绀、咽紧、喉痉挛、背痛和/或意识丧失。在推荐的剂量下偶有皮疹、荨麻疹和/或瘙痒的报道。
脱发:66%的病人发生脱发,一般为可逆性,有时进展到头发全部脱落。
口服,每次一粒,一日二次,连续口服10至14天后,停药2周,再服用11至14天为一周期;停药一个月后再重复一周期,每疗程至少二周期或遵医嘱。(本胶囊应在空腹时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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