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与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在劳动过程中,人体通过不同途径吸收了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可分为:
(1)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这种中毒少见,往往发生在生产过程出现意外时。
(2)慢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这是由于毒物在体内蓄积所致。
(3)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剂量毒物进入人体所致。
中毒与职业病主要特点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中毒与职业病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职业病患者的悲哀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毒与职业病主要特点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中毒与职业病诊断标准
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背后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毒与职业病疾病目录
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中毒与职业病相关法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1] 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2012 年2月2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发表。这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12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毒与职业病分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 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4]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中毒与职业病职业疾病
职业中毒
发生在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见的有铅、汞、锰、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出现迅速,严重者意识丧失,甚至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毒物者,可出现慢性中毒,症状发生比较缓慢而轻微,常与一般不适相混淆,易被忽视。
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严重急性中毒时,可致电击样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现神经衰弱症状。铅、汞、锰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颤和神经麻痹。四乙基铅、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神经病。侵犯消化系统的毒物(如铅、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机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尘肺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附属器的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病病因比较复杂,常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就某一例而言,通常是一种职业因素起主要作用。
中毒与职业病检查诊断
用人单位体检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毒与职业病相关事件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就在这一年,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5人死亡、12人患病。“白沟事件”震惊全国,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批示彻查。
2003年,在福建仙游东湖村打工的数十名贵州农民工,被发现患有严重矽肺病。“东湖事件”被温家宝总理批示公开通报。
2004年,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广东“镉增高”事件受到舆论关注。
2006年,重庆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某车间4名职工患肺癌死亡。“致癌车间”的报道不胫而走。
2009年,郑州张海超怀疑得了尘肺,开胸验肺。引起政府及舆论的广泛关注。
中毒与职业病铊中毒致毒机理
铊的毒性反应机理是多方面的,但是很多细节仍然不为人知。目前(21世纪初)已经了解到的铊致毒机理包括:
1、I价铊离子与钾离子化学性质相似,在生物体内会与钾离子发生竞争,影响有钾离子参与的生理活动如神经冲动的传导等。
2、铊离子与蛋白质中的巯基结合,致使其失去生理活性,目前已知铊会与线粒体中相关蛋白结合,导致氧化磷酸化失偶联,干扰机体的能量代谢;铊还会与角蛋白中的巯基结合,影响角蛋白的合成,导致脱发和米氏线的产生。
3、铊与核黄素结合,干扰生物氧化的过程,引起外周神经炎。
4、铊会干扰DNA的合成并抑制有丝分裂。
5、铊可以穿过胎盘对胎儿造成损害,还能够穿过血脑屏障。
中毒与职业病铊中毒临床表现
铊中毒一般具有较为典型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以及毛发脱落皮肤损伤等症状。但由于铊中毒较为罕见,因此常被忽略,导致误诊。
脱发和皮肤损伤
铊中毒表现:脱发
脱发是铊中毒的特异性症状,所有铊中毒患者都会在中毒反应发生后脱发,不仅头发脱落,胡须、腋毛和阴毛也会脱落,但是眉毛通常不会脱落。
脱发症状一般发生在急性铊中毒后1至3周,最短者4天内即出现脱发。铊中毒导致的脱发,头发会成束脱落,产生斑秃。这种脱发通常是可逆的,毛发一般会在铊中毒治愈后4周左右开始再生,3个月完全恢复,但有报道称,严重的铊中毒可以导致永久性脱发。
神经系统症状
铊能够引起周围神经炎,患者在中毒后12小时到1周时间内开始出现双侧下肢麻木,随即从足端部开始产生疼痛感,并随着病程进展向上蔓延,轻触患者皮肤即产生难忍的灼痛感。随后,患者将产生运动障碍,感觉下肢无力,最终发展成肌肉萎缩。
铊还会影响视神经,导致球后视神经炎以及视神经萎缩、黄斑区光反射消失。铊还会造成眼肌麻痹,上眼睑下垂,此外,由于铊的作用,患者通常晶状体会出现白色浑浊。这些因素最终导致铊中毒患者视力下降乃至完全丧失光感。
铊对中枢神经系统也有影响,患者会出现头痛、睡眠障碍、焦虑不安乃至人格改变等症状,一些患者还会出现癔病样表现,有伤人或者自伤行为出现。
消化系统症状
经口服接触摄入铊化合物的患者会较早地出现消化系统症状,这些症状包括恶心、呕吐、食欲减退、以及腹痛。此外患者还常会出现便秘,随着病程的发展,后期转为腹泻;一些患者可见口腔炎、舌炎、牙龈糜烂、消化道出血等症状。一些严重的病例还可能发生中毒性肝炎。
中毒与职业病治疗
对于铊中毒至21世纪初没有非常理想的治疗药物,临床上常用的是金属络合剂、含硫化合物、利尿药等。对铊中毒基本的治疗原则是脱离接触,阻断吸收,加速排泄。
普鲁士蓝
急性铊中毒的患者,需要尽快移出污染场所,用清水清洗受到污染的皮肤,经口服接触的患者需催吐,并用1%碘化钠溶液洗胃,而后饮用大量牛奶一帮助消化道内的铊尽快排出。
对于慢性铊中毒患者,首先需要询问患者接触史,找到铊污染源,尽快移除铊源,解除患者与铊的接触。
药物治疗
普鲁士蓝(六氰合高铁酸铁钾)、二巯基丙酸钠、双硫腙、硫代硫酸钠等药物可以与体内的铊发生络合,含硫化合物则会与之发生共价结合,结合后的铊能够更快速地经肾排出体外,因而上述药物是目前治疗铊中毒的首选药物。这些药物一半通过口服或静脉注射给药,通常与利尿药同时使用,以提高排铊的效率。此外,口服氯化钾溶液也可以加速铊的排泄。
血透
除了药物治疗,还可以通过血液透析协助排铊。
中毒与职业病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急性职业中毒病人如能及时发现,诊断准确,治疗后大多数人均能很快恢复健康,部分病人没能正确诊断治疗,可留下永久性残疾,少数病人也可很快死亡。慢性职业中毒轻度或中度病例及时发现治疗,绝大多数人可以治愈,无劳动能力丧失。重症病人目前我国很少见,一经发现,很难完全恢复健康,恢复时间缓慢,几年到几十年不等,或留下永久性伤残。职业中毒后的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大致可归类如下:
一、医疗终结时,病情未能好转,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伤残用具等、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伤残评定一~四级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长期治疗、休养、并给予一性次伤残赔偿。伤残一级,根据本地区年人均生活水平即社会平均工资,一次赔偿24个月工资;伤残二级,一次赔偿22个月工资;伤残三级赔偿20个月工资;四级赔偿18个月工资。
三、治疗后病情好转,但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伤残评定为五级,根据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赔偿12个月工资;伤残六级,一次赔偿10个月工资。可安排轻工作并定期复查或疗养。
四、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评定伤残七级,根据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次赔偿8个月工资;伤残八级赔偿7个月工资。
五、治疗后病情基本好转,但已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伤残评定九级者,一次性赔偿6个月工资;伤残十级赔偿5个月工资。部分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身体情况,应调换其它轻工作。
六、医疗终结时,职业中毒死亡者,应按月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供养1人按当地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发给,供养两人按50%发给,供养3人或以上者按60%发给。供养亲属农村户口,在城镇户口供养基础上降低两个百分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分别按职工死亡上一年当地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个月和25个月标准发给。
七、完全、部分、大部分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其疗养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报销。对于退休或提前退休患者,按国家养老保险制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英文释义还没有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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